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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靓号”应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全国首例“靓号黑客案”的物权法解读
引用本文:周辉斌.移动电话“靓号”应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全国首例“靓号黑客案”的物权法解读[J].时代法学,2010,8(1):24-33.
作者姓名:周辉斌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    要:全国首例“靓号黑客案”二审判定移动电话“靓号”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范畴,从而否定其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是二审法院受刑法学理论界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有体性说”错误指导的结果。“有体性说”的错误根源在于对民法中无体物与有体物相区分理论的错误理解。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界应该主动舍弃“有体性说”,并应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几个基本特征入手,认定移动电话“靓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关 键 词:盗窃罪  犯罪对象    无体物  有体物  移动电话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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