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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赔偿缓行
引用本文:陈满生,李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赔偿缓行[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94-97.
作者姓名:陈满生  李英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650091 (陈满生),云南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650091(李英)
摘    要:公民或法人的精神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立法和司法都给予了肯定。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实际及法理上的原由,在目前条件下还不宜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赔偿制度。结合世界各国立法例与我国的现行情况,将精神赔偿从刑事诉讼中分离,确立其独立的民事诉讼地位,是当前的最优选择。

关 键 词: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赔偿  缓行  独立地位
文章编号:1009-7759(2004)01-0094-04
修稿时间:2003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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