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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强制猥亵不应以性接触为必要条件
引用本文:毕敏,彭丽娜.认定强制猥亵不应以性接触为必要条件[J].中国检察官,2012(2):50-51.
作者姓名:毕敏  彭丽娜
作者单位:1.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430079
2.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2014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1年7月,陈某以"小帅"的网名在某交友论坛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使19岁女生李某加其为QQ好友。通过网络聊天,陈某得知了李某曾与男友发生性关系的个人隐私。随后,陈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以向李某父母及老师揭露其隐私相威胁,逼迫李某自拍4

关 键 词:强制猥亵  猥亵儿童  必要条件  性权利  行为人  强奸罪  公安机关  接触  侮辱妇女罪  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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