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法律”的提法有违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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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焯.“信仰法律”的提法有违法理[J].法学,2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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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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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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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仰的要义是主体或信仰者自愿地对某种或某些一直没有或不能得到理性或经验支持的观点、主张、实体深信不疑,视其为至真至善至美以至于奉其为生活的目的和终极意义。信仰属于自为的领域,不能被要求和强制。除非我们仅将法律局限地理解为超验的自然法,否则,实在法由于其无法祛除的工具性、无法克服的缺憾性不可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同时,若“要求”人们信仰它,事实上就否定了人们对国家法律持有怀疑主义和批判精神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使国家法律丧失不断改革、完善和进步的可能与动力,最终导致危害法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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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 信仰 自然法 实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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