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被扣押银行卡的配套存折取走赃款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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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为清,张薇.用被扣押银行卡的配套存折取走赃款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J].人民司法,20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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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为清 张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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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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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点提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在司法实务中,以转移等行为方式实施的该犯罪,易与盗窃罪等传统型犯罪发生混淆。还存在是否构成想象竞合等争议。这些都带来犯罪认定上的困难。本案从犯罪客体的角度入手,准确把握了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提出:用被扣押银行卡的配套存折取走赃款,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而非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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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安机关 盗窃罪 被扣押财产 司法机关 犯罪客体 想象竞合 银行卡 被告人 处置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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