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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引用本文:徐展豪,刘新锋.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9(8):70-71.
作者姓名:徐展豪  刘新锋
作者单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315400]
摘    要:基本案情 2008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孟某、王某因欲进入某公司生活区而遭保安杨某、罗某阻拦.四被告人即与杨某、罗某两人发生争执,并强行进入.在生活区内执勤的保安田某、代某闻讯赶至,对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进行指责.四被告人即对被害人杨某、田某、代某进行殴打.

关 键 词:实行过限  故意伤害  犯罪  被告人  生活区  张某  被害人  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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