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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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展豪,刘新锋.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9(8):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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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展豪 刘新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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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31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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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孟某、王某因欲进入某公司生活区而遭保安杨某、罗某阻拦.四被告人即与杨某、罗某两人发生争执,并强行进入.在生活区内执勤的保安田某、代某闻讯赶至,对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进行指责.四被告人即对被害人杨某、田某、代某进行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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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实行过限 故意伤害 犯罪 被告人 生活区 张某 被害人 保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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