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
| |
引用本文: | 袁中果.论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J].中国律师,2014(5):61-63. |
| |
作者姓名: | 袁中果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
| |
基金项目: | 本文系国家社科重大项目“中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公共政策体系的优化发展研究”(项目编号:09&zd038)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信息资源产业发展政策及管理研究”(编号:71133006)的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正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设置了四种救济模式:行政系统内部救济、第三方独立机构救济、准司法裁判机构救济和法院救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只有两种救济模式:行政系统内部救济和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4月由国务院制定完成并予以公布(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集中体现在《条例》上,《条例》正式实施5年以来,这项重要制度已经从诸多方面对我国人民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以前所
|
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复议 救济途径 救济制度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行政系统 救济模式 行政诉讼 独立机构 行政机关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