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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兼议“交通肇事后隐藏或遗弃被害人致其死亡”条文之适用
引用本文:吴静.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兼议“交通肇事后隐藏或遗弃被害人致其死亡”条文之适用[J].法律与监督,2006(10):40-41.
作者姓名:吴静
摘    要:一、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某晚,犯罪嫌疑人王某驾车至A地(两省交界处农村)时,张某从路旁树林冲出抢过马路,王某紧急避让并刹车,仍躲避不及将张某左腿碾断。王某见天色已晚,此地非常荒僻,无人目击现场,遂将昏迷不醒的张某拖至路旁深达2米的护路沟内后离开。次日晨,张某尸体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张某左腿粉碎性骨折,抢救不及时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关 键 词:交通肇事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死亡  被害人  遗弃  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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