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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堪忧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人身权保护
引用本文:马剑萍.令人堪忧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人身权保护[J].律师世界,2001(9):42-43.
作者姓名:马剑萍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摘    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同时,庭审的对抗性也得到了加强,给律师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这无疑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大进步。但实践中也显示出了一些不足之处,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更有甚者是对辩护律师执业人身权的侵害。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是为了辅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其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刑事诉讼是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对个人发动的一场法律追诉活动,国家具有绝对的优势;因而刑事辩护律师作为…

关 键 词: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司法  阅卷权  会见权  刑事诉讼活动  侦查阶段  庭审  刑事诉讼法  调查取证权  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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