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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贿罪问题的思考
引用本文:扬伯永.有关行贿罪问题的思考[J].天津检察,2006(4):35-35,38,39.
作者姓名:扬伯永
作者单位: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新刑法第389条第一、二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对行贿罪案件也要严厉打击。因而在查处行贿案件中出现了一些热点问题,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热点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关 键 词: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不正当利益  经济往来  国家规定  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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