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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权利与立法者的积极义务——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二次堕胎判决为例
引用本文:杨福忠.消极权利与立法者的积极义务——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二次堕胎判决为例[J].北方法学,2011,5(1):111-119.
作者姓名:杨福忠
作者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党校;
摘    要: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其实现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传统宪法理论把消极权利和消极义务、积极权利和积极义务看作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当代宪政实践表明,每一种基本权利都对应着国家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在消极权利所对应的国家积极义务中,最重要的是立法者的积极义务。立法者只有通过立法提供组织、程序及财政上的法律保障,公民消极权利的实现才具有可能性。

关 键 词:消极权利  立法者  积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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