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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社会性与人权的至高性
引用本文:郭道晖.宪法的社会性与人权的至高性[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1).
作者姓名:郭道晖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79
摘    要:宪法是社会 (人民 )同国家 (执政者 )的一份政治契约 ,它首先是、主要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是社会主体 (人民 )对国家既授权又限权、既支持又防卫的“约法”、控权法和社会主体保障自己和防范国家的自卫法。因此它主要是社会法或社会的根本大法。宪法是以人权和公民权利为渊源、起点、基础 ,并以之为权力运转的轴心和权力的禁区与最终归宿。宪法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产物 ;“以人为本”实质是“以人权为本”。基本人权和公民权至上 ,是宪法的最高理念和原则。

关 键 词:宪法  人权  社会性  至高性

The Sociality of Constitution and Paramountcy of Human Rights
GUO Dao-hui.The Sociality of Constitution and Paramountcy of Human Rights[J].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2005(1).
Authors:GUO Dao-hui
Abstract:
Keywords:constitution  human rights  sociality  paramount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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