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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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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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等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下列人员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给予救济,其中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不重复计算。(一)低保家庭中在小学、初中、高中或职业中等教育学校读书的学生;(二)低保家庭中无子女的“双老”(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三)低保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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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政 救济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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