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观点:“弃权后另选他人”不合语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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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春.反方观点:“弃权后另选他人”不合语义[J].新疆人大,2013(8):3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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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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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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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关于选票内容的具体法律条文,只是在选举法第三十九条对选举人在选举中如何填写选票作了如下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这就是说,选举人在填写选票时,可以有四种选择:一是投赞成票,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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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另选 弃权 语义 他人 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法律条文 代表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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