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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就是请求解除自己的职务.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接受辞职的权力,向其辞职可分为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和人大代表二大类.由于法律对接受辞职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做法不尽一致.本文试图对辞职的法律规定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几种做法加以分析,提出建议,或许能给人们提供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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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有关人大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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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代表对基层站所开展工作评议曾经轰轰烈烈过,也曾走向低谷,甚至消亡.中央18号文件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各级人大代表的工作评议特别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乡镇人大代表对基层站所的工作评议又逐步开展起来,且呈不断增多之势.笔者认为激活并规范对基层站所的工作评议势在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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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的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二种形式。直接选举的代表由各选区选举产生,间接选举的代表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选举产生。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从中可以看出直接选举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监督。间接选举的代表受下一级人代会监督。或者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监督由其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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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第二款规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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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进一步增强了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注度。多年来,对如何理解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由谁界定、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否是一回事等,一直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在此坦陈一孔之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对"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决定的事项"的归纳概括1.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字面表述,宪法和法律仅有3处条文涉及:一是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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