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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制度与我国合同法体系之契合——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适用为视角
引用本文:程顺增.论情势变更制度与我国合同法体系之契合——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适用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2(6):106-111.
作者姓名:程顺增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所谓情势变更制度,通说认为,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关 键 词:情势变更  我国合同法  不可抗力  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当事人  相关制度  公平原则  显失公平  司法解释  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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