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势变更制度与我国合同法体系之契合——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适用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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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顺增.论情势变更制度与我国合同法体系之契合——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适用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2(6):10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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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顺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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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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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情势变更制度,通说认为,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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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情势变更 我国合同法 不可抗力 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当事人 相关制度 公平原则 显失公平 司法解释 合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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