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彩铃”法律性质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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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哲.对“彩铃”法律性质的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1(1):111-11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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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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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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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彩铃”是一种非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交互式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予以规范,但我国《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定义时,并没有规定必须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非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交互式传播行为从字面而言都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导致对彩铃的定性存在误区。彩铃是通过电信网进行的、同时异地的互动式机械表演行为,应受到表演权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未来三网融合必将促使法律上也进行整合,因此有必要规定一项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利,三网融合后通过互联网、电话网和广电网进行的向公众传播行为,不管是交互式亦或非交互式,都可统一由向公众传播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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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彩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向公众传播权 三网融合 |
Analysis on Legal Nature of Coloring Ring Back T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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