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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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瑞.论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J].法制与社会,20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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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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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430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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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权是一项出现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基本的法律权利,有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等多种途径,而民法对环境权的救济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而综观各国对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一般是以损害赔偿和排除侵害为主要支柱的。关于环境侵权行为,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定义。此外,环境侵权还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例如,原因行为的价值二重性,侵权状态的时空复杂性,受害主体和受害范围的广泛性。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法理基础存在于民法社会化,公民环境权益的私权化。在责任承担的方式方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责任方式大部分是适用的,但有些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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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权 民事救济 环境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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