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破产法对我国债权人申请破产之启示——兼论我国《破产法》第7条第2款之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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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世虎,陈英骅.论英国破产法对我国债权人申请破产之启示——兼论我国《破产法》第7条第2款之完善[J].河北法学,2014(5):4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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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世虎 陈英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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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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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英国破产法对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求金额须在750英镑以上,且须发出法定格式的催款函,21天后若债务人仍未还款、提供令债权人满意的保证或和解时,债权人才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我国破产法对此只规定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需主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主要依据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而决定是否作出受理裁定,对于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资格和条件立法上没有做任何详细规定,英国的上述规定值得我国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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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 破产法 破产原因 债权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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