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不能作为侵犯电影作品出品人署名权的依据 |
| |
引用本文: | 孙海龙,姚建军.海报不能作为侵犯电影作品出品人署名权的依据[J].人民司法,2012(14):39-42,1. |
| |
作者姓名: | 孙海龙 姚建军 |
| |
作者单位: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法院 |
| |
摘 要: | 作品是作者享有署名权的前提和载体,离开了作品,离开了著作权法领域,就不存在署名权。电影作品的署名权应以作品本身为载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为宣传影片而制作的户外广告和宣传海报并非电影作品本身,有关署名的不当行为并不构成侵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
|
关 键 词: | 署名权 电影作品 著作权法 侵犯著作权 影视 户外广告 曲江 电影制片 西安 许可证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