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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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建标.《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J].法律适用,2012(1):6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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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建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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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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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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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可抗辩条款 被保险人 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法 投保人 合同解除权 保险事故 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 如实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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