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逮捕必要”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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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学栋.“无逮捕必要”的条件[J].中国检察官,2006(4):6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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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学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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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114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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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批复法律文书中,《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上有“无逮捕必要”一词经常见到。“无逮捕必要”这一词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如“无逮捕必要”,那就不批准逮捕,从而产生了“无逮捕必要”一词。“无逮捕必要”与“有逮捕必要”,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还是不逮捕是在强制措施上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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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司法实践 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 犯罪事实 证据证明 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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