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投案仅供述客观行为的自首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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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翁凯一.共犯投案仅供述客观行为的自首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2(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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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翁凯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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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10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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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06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李某伙同张某、杨某,携带刀、手铐、电棍、手套、口罩等工具,由李某爬窗潜入4楼被害人家中,打开房门后电话通知张某、杨某,三人共同进入被害人卧室,通过按、压、刀砍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抢劫,致被害人轻伤。后被害人呼救,同屋隔壁房间的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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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 如实供述 客观行为 投案自首 暴力抢劫 电话通知 犯罪情节 犯罪目的 司法机关 自首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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