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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能与不能
引用本文:谢晖.法理学的能与不能[J].法学论坛,2000,15(5):12-22.
作者姓名:谢晖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学界(特别是法学界)和社会其他各界(特别是法律界)对法理学的实用化期待以及因为此种期待的难以实现而对法理学的指责,论证了这种期待本身具有非理性.不但如此,而且这种期待对法理学研究产生了诸多的误导,举其大者为:它影响了法理学的"自然"发展;消弥了读者对法理学的兴趣;最终影响了法理学"实用性"的发挥.在此基础上,作者论证了法理学在法制建设中的能与不能,认为:法理学在法制建设中的基本功能就是精神教义功能、方法启示功能和实践应用功能.除此之外,都是法理学所不能的"广阔空间".最后,文章提出了应当区分"主观的法理学"和"客观的法理学"的观点,并通过对两者的界定及其功能的哲理说明进一步论证了法理学在法制建设中的能与不能.

关 键 词:法理学  实用期待  精神教义  方法启示  实践应用
文章编号:1003-126X(2000)05-0012-11
修稿时间:2000年8月25日

Justice and injustice in jurisprudenc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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