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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非债务人以逼取债务的行为如何认定
引用本文:苏微,林志军.拘禁非债务人以逼取债务的行为如何认定[J].中国审判,2009(7):66-69.
作者姓名:苏微  林志军
作者单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被告人不是向债务人索要钱财,而是采取劫持并关押与他们素不相识、无任何经济来往的传销公司大经理、老总“看门人”的办法,追使传销公司退回他们的传销出资款。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构成绑架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关 键 词:债务人  行为  传销公司  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  绑架罪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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