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非债务人以逼取债务的行为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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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微,林志军.拘禁非债务人以逼取债务的行为如何认定[J].中国审判,2009(7):6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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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微 林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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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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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不是向债务人索要钱财,而是采取劫持并关押与他们素不相识、无任何经济来往的传销公司大经理、老总“看门人”的办法,追使传销公司退回他们的传销出资款。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构成绑架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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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务人 行为 传销公司 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 绑架罪 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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