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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与美国合同原理比较
引用本文:道田信一郎,骆美化.日本与美国合同原理比较[J].中外法学,1989(4):63-64.
作者姓名:道田信一郎  骆美化
摘    要:<正> 在日本,买卖因诺成合同而成立。然而美国则不同,无论是货物的买卖还是土地的买卖以及包括雇佣在内的期间为一年以上的一切合同都不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仅因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生效的合同——象征着日本的合同原理。当然,在日本也并非一切合同都是诺成合同,作为例外还存在要物合同。美国对于合同的口头协议采取轻视态度。如美国案例Ozier V.Haines参见99N.E.

关 键 词:美国  口头协议  双方当事人  原理  诺成合同  日本  买卖合同  作为例外  合同书  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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