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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和解的处理及效力刍议
引用本文:王韶华.民事诉讼中和解的处理及效力刍议[J].中外法学,1990(6):73-74.
作者姓名:王韶华
摘    要:<正> 司法实践中足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第114条和154条第2款规定:一、二审宣判前,原告人〈上诉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据此,诉讼中当事人和解并提出撤诉的,人民法院即行审查,如不违背法律者,就裁定准予撤诉,而对于和解协议有的在撤诉裁定中加以述明,有的则根本不予涉及,两种做法均未赋予和解协议以法律效力。如此处理就出现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述人)申请撤诉获准后,对方却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双方对和解协议又产生争执,撤诉方的民事权益就无法实现,而处于无可奈何境地。究其原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诉讼程序  和解协议  法院裁定  民事权益  申请撤诉  双方当事人  再行起诉  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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