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律师事务所迁址及招聘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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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焉捷,杨家君,王跃东.华鹏律师事务所迁址及招聘启事[J].中国律师,2002(10):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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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焉捷 杨家君 王跃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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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同仁律师事务所
(焉捷,杨家君),辽宁同仁律师事务所(王跃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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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非公务性受贿行为愈演愈烈,危害性极大。例如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民办学校校长招生时的受贿行为;非国有单位负责人基建招标中的受贿行为;民办医院人员暗收药品回扣行为;民间艺术团体举办大奖赛索取选手“辛苦费”;民间基金会人员发放款项收回扣行为等。上述非公务性受贿行为除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外,司法机关囿于刑法中无相应条款规定,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建议,在刑法中设立“职务受贿罪”,将非公性受贿行为统一框定为犯罪,以弥补相应法条的漏洞。非公务性受贿行为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已达犯罪的严重程度,人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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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行为 公务性 受贿罪 立法建议 职务 回扣 选手 放款 非国有单位 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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