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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机传播侵权影视作品的责任认定
引用本文:祝建军,冯刚.互联网电视机传播侵权影视作品的责任认定[J].人民司法,2012(8):46-49,1.
作者姓名:祝建军  冯刚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当前我国信息技术领域出现了"三网融合"的趋势,因此商场中一种将电视机与计算机功能合二为一的互联网电视机销售得非常好。该电视机既可以用来收视电视节目,也可以当作电脑在互联网环境下上网用。这种互联网电视机是否侵犯某些作品的著作权呢?法院如何把握新的传播技术条件下侵害著作权的判定标准?

关 键 词:互联网环境  电视机  薰衣草  影视作品  著作权法  共同侵权  被告  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行为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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