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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兜底条款”的限制解释
引用本文:蔡道通.经济犯罪“兜底条款”的限制解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3):83-98.
作者姓名:蔡道通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23
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摘    要:经济犯罪中“兜底条款”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其解释应当受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约束,并为经济犯罪基本特征所制约,以体现刑法的“二次性评价原则”,但司法解释与司法判决却有越来越扩大适用的趋势,限制解释应当是基本的司法立场与学术选择。限制解释的基本立场是,必须有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律、法规存在,经济犯罪的“兜底条款”才能进行入罪评价;行政法律针对某一事项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有的事项则没有规定,没有规定的事项,不可解释为刑法中“兜底条款”所涉的内容;“兜底条款”的范围,必须与刑法明示的内容具有行为同质性与结果同质性方可进行解释,仅有结果的同质性不能适用;对于经济犯罪中的“双兜底条款”,必须采取最严格的解释立场,以维护基本的刑法安全与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对于立法与司法解释涉及的已经远离“文本”含义射程的“其他”内容,应当自解释施行后才具有效力。对待转型时期的社会与经济发展中的经济犯罪,理应坚持理性、科学的刑事司法政策立场。

关 键 词:兜底条款  经济犯罪  前置法  行为同质性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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