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背景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王彦兵.新《民事诉讼法》背景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23). |
| |
作者姓名: | 王彦兵 |
| |
作者单位: | 潍坊市委党校; |
| |
摘 要: |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不断提高,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明确案件事实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立法的不统一和出庭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鉴定人出庭率极低。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从而确立起了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法院鉴定意见的采信提供了法律依据,便于法院公平、公正、合理地审理案件,有利于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文拟从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演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出庭法律效力的认定以及如何保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便于使我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更加完善。
|
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鉴定人 出庭作证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