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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之界限
引用本文:郑睿.论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之界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4(2):69-73.
作者姓名:郑睿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2条第2款是一个对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履行范围的限制。根据该条款,在保险人没有做出询问的情况下,对于保险人知道或者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承保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做出承保决定的人对有关情况的知情应该归属于公司。公众知晓的情况,保险人通常承保的保险标的之一般属性,或通常承保的贸易之一般实务或贸易限制或通常可能发生的状况等,属于保险人应当知道的情况。

关 键 词:海上保险  告知义务  知情构成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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