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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争点问题研究述评
引用本文:熊永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争点问题研究述评[J].法治研究,2012(7):46-52.
作者姓名:熊永明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项目来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器官移植的刑法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
摘    要:关于本罪的客体,学界存在其是复合客体还是单一客体之争;对本罪的归属,有的主张将其纳入到刑法分则第六章中,有的认为将本罪置于分则第四章是妥当的:关于本罪的对象,有的认为应该限定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规定的“人体器官”范畴,有的则主张扩大,不局限于《条例》的范围;就被组织对象人数多寡问题上则有是一人还是多人之争;对本罪行为的外延和内涵.有的主张通过拓展解释的路径加以延伸,有的则建议完善立法;在本罪犯罪主体是否应该设立单位主体上.出现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观点:在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问题上,存在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之争;围绕《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与第2、3款的关系.对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是否是对立关系,第2、3款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存在争鸣:在承诺效力问题上,围绕是否应该坚持“法益关系错误说”存有争议。我国学界对本罪的研究喜忧参半.期待将来不断改进。

关 键 词: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争点  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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