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我控制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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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益中,蒋继荣.试论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我控制和规范[J].公安学刊,2004(4):5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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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益中 蒋继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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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金华市公安局 浙江金华322000
(吴益中),金华市公安局 浙江金华322000(蒋继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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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安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性决定了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法性.但公安机关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范围和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实行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我控制和规范:一、推行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和幅度,改变有关自由裁量规范过于宽泛、"自由度"过大的局面.二、通过行政复议等层级监督的方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三、强化行政程序,建立相关制度,促进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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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安机关 行政管理 自由裁量权 控制 规范 |
文章编号: | 1671-2331(2004)04-0056-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6月8日 |
On Self-controlling and Regulating the Right of Discretion in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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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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