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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我控制和规范
引用本文:吴益中,蒋继荣.试论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我控制和规范[J].公安学刊,2004(4):56-59.
作者姓名:吴益中  蒋继荣
作者单位:金华市公安局 浙江金华322000 (吴益中),金华市公安局 浙江金华322000(蒋继荣)
摘    要:公安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性决定了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法性.但公安机关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范围和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实行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我控制和规范:一、推行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和幅度,改变有关自由裁量规范过于宽泛、"自由度"过大的局面.二、通过行政复议等层级监督的方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三、强化行政程序,建立相关制度,促进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化.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行政管理  自由裁量权  控制  规范
文章编号:1671-2331(2004)04-0056-04
修稿时间:2004年6月8日

On Self-controlling and Regulating the Right of Discretion in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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