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法院的“债务”由谁偿还?
引用本文:罗书平.法院的“债务”由谁偿还?[J].中国司法,2004(6):83-83.
作者姓名:罗书平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成都,610017
摘    要:报载,四川省石棉县法院院长来成都办事入住吐哈宾馆,其驾驶的雅阁轿车在住宾馆时丢失,遂与宾馆打起了官司。经审理,成都金牛法院和成都中院判决认定宾馆没有责任,驳回石棉法院的诉讼请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宾馆因垫付的上诉费至今还没收回,向成都的金牛区法院申请对石棉法院强制执行。面对记者的采访,石棉法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回答得很轻松,“到时把钱划到金牛法院就行了嘛!”(见今年3月5日的《成都商报》)

关 键 词:法院  司法机关  债务人  执行能力  当事人权益

Who should repay the debts of the court?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