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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纳入“法眼”
引用本文:梁国栋.规范性文件纳入“法眼”[J].中国人大,2014(2):26-27.
作者姓名:梁国栋
作者单位:《中国人大》编辑部
摘    要: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越权错位等规定造成的,因此,对"红头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将起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加的若干内容中,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格外引人注目。根据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

关 键 词: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  红头文件  其他组织  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机关  审查范围  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部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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