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债务承担
引用本文:瞿缨.论债务承担[J].广东法学,2002(4):35-39.
作者姓名:瞿缨
作者单位:广东非凡精诚律师事务所
摘    要:我国新《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债务承担的最明确之规定。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关于债务承担之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是债务人之特定的承受和相对的无因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是准物权契约与不要因行为。

关 键 词:债务承担  债务人  第三人  债权人  准物权  法律行为  《合同法》  中国  契约  规定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