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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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瞿缨.论债务承担[J].广东法学,2002(4):3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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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瞿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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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非凡精诚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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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债务承担的最明确之规定。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关于债务承担之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是债务人之特定的承受和相对的无因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是准物权契约与不要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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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务承担 债务人 第三人 债权人 准物权 法律行为 《合同法》 中国 契约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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