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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中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黄娜,刘东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中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3):68-75.
作者姓名:黄娜  刘东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基金项目:2010年立项黄娜主持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社会科学类重点预研及转化项目“公安刑事执法中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的阶段成果
摘    要: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核心就是刑事案件的侦查,在侦查阶段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刑事和解在侦查阶段没有存在的法律空间,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不符,并容易导致公安机关权力滥用。但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并有其自身的优势,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法律上的障碍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目前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主要是侵犯个人人身和财产法益的犯罪、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轻罪案件,以后可以扩展到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和解不能忽视调查取证,应注意对话基础上赔偿协议的达成,同时也要改变和完善目前的执法考核指标体系。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刑事执法  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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