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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刍议
引用本文:温志胜.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刍议[J].天津律师,2005(5):30-31.
作者姓名:温志胜
作者单位: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
摘    要:就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性.理论界至今存在很大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就代位求偿权是否为债权让与而产生争议。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这一规定似乎将代位求偿权视为一种债权让与。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 键 词:海上保险  代位求偿权制度  海商法  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  保险法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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