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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因为什么?——被告人胡鹏等五人绑架案
引用本文:黄淑彬.中止,因为什么?——被告人胡鹏等五人绑架案[J].中国律师,2005(3):43-44.
作者姓名:黄淑彬
作者单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提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后将人质送至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能否成立犯罪中止?【案情】2003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艾建龙、魏小强等6人相约在本市一歌舞厅玩时,因怀疑在此跳舞的王恋飞、王恋冰兄弟俩是贼,遂对两人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从歌舞厅带至本市一公园内,采取殴打、威胁等方法逼迫王氏兄弟承认偷了手机等财物。凌晨3时许,艾、魏等人又押着王氏兄弟返回歌舞厅,并伙同被告人胡鹏、杨根黎等人将王氏兄弟押往本市一宾馆223号房,不久被告人罗嗣洪也赶到。在房内,胡鹏等五人持刀将王氏兄弟分开殴打和逼问,并…

关 键 词:被告人  非法控制  人身自由  人质  犯罪中止  公安机关  财物  成立  目的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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