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直播竞争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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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旨龙李文慧.主题:直播竞争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J].中国检察官,2021(10):7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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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旨龙李文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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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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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直播行业的商业模式中主播是核心竞争资源,主播跳槽规制方向的不同事关各大平台未来的流量竞争方向,跳槽主播、竞争平台与原平台之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直争论不断。2018年的斗鱼案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典案例,而2020年底的开讯公司案是确认竞争平台和跳槽主播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第一案。两案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归因于前后两个法院对于竞争平台的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在认定上存有细微差别。后一案件顺应了当前直播行业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网络主播违约跳槽行为中竞争平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新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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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直播平台 网络主播 不正当竞争 商业道德 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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