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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钞员窃取被押钱款后潜逃的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王明建,马万明.押钞员窃取被押钱款后潜逃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2(14):78.
作者姓名:王明建  马万明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检察院,341600
摘    要:案情]凌某是某县农村信用社的押钞员。2011年12月3日下午5时许,与同事余某等人从县城农村信用社下属各营业点押钞回到信用社,将收回的60万元人民币放进金库保险柜。后凌某支开余某,利用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未上交之机,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盗走60万元人民币携款潜逃。本案争议的焦点,凌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关 键 词:农村信用社  职务侵占罪  保险柜  人民币  金库  行为  盗窃罪  潜逃  窃取  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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