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钞员窃取被押钱款后潜逃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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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明建,马万明.押钞员窃取被押钱款后潜逃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2(1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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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明建 马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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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检察院,34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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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凌某是某县农村信用社的押钞员。2011年12月3日下午5时许,与同事余某等人从县城农村信用社下属各营业点押钞回到信用社,将收回的60万元人民币放进金库保险柜。后凌某支开余某,利用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未上交之机,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盗走60万元人民币携款潜逃。本案争议的焦点,凌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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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信用社 职务侵占罪 保险柜 人民币 金库 行为 盗窃罪 潜逃 窃取 钥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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