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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扒窃行为不能一律入罪
引用本文:房桂屹.论扒窃行为不能一律入罪[J].中国检察官,2012(13):72.
作者姓名:房桂屹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100081
摘    要:2011年5月23日,天津和平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男子穆某某。据了解,这是"扒窃入刑"后天津首位因此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该嫌疑人趁事主崔某某不备盗窃其携带的背包内一部手机,被民警及在场群众抓获。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元。和平区检察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无论扒窃多少,均以刑事案件处理,故对穆某某批准逮捕。仅仅偷了一部价值40元的手机,便被批准逮捕,扒窃入罪会不会有些小题大做了呢?司法实践中,种种像穆某某的例子层出不穷。扒窃入罪具有其合理性,但其门槛过低,打击面过大。司法实践中,对待扒窃行为,一是要严格把握扒窃行为,二是扒窃行为不能一律入罪。

关 键 词:扒窃  批准逮捕  违法行为  入罪  刑法修正案  司法实践  严格把握  社会危害性  检察院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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