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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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敏,丁海棠.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2(1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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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敏 丁海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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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检察院,23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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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行驶时,因对道路情况观察疏忽而撞到潘某,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潘某受伤,后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袁某在事故现场拨打了120救助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120救护车来了之后,协助救护人员一起将伤者送上了救护车,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而当其得知被害人死亡,未等交警到达,便无故离开现场。次日上午7时许,袁某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并称其离开现场的原因是害怕遭受被害人亲友殴打。经认定,袁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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