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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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昳.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免除[J].法制与社会,2010(13):7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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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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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阳江市广播电视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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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远程开放教育科研基金项目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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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在侵权领域内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因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奈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司法解释的规范依据,但是。学校并非盈利机构,其办公经费基本上都是依靠财政的全额拨款,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由学校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永远的责任,这不利于我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在认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握好其免责的情形,本丈主要探讨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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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 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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