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能否认定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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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磊.本案能否认定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J].四川审判,2002(5):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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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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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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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顾德友与被害人汪科昭在本社李家饮酒时,因故发生争吵准备互殴,被其他人劝阻。晚9时许,顾德友、万世辉和汪科昭三人先后同路离开李家。在距李家约30米处的田埂上,被害人汪科昭突然叫喊“顺德友打我”,并呼唤对面在家的妻子张治良拦住被告人顾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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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告人 被害人 认定 妻子 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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