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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认定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
引用本文:杜磊.本案能否认定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J].四川审判,2002(5):38-39.
作者姓名:杜磊
作者单位: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被告人顾德友与被害人汪科昭在本社李家饮酒时,因故发生争吵准备互殴,被其他人劝阻。晚9时许,顾德友、万世辉和汪科昭三人先后同路离开李家。在距李家约30米处的田埂上,被害人汪科昭突然叫喊“顺德友打我”,并呼唤对面在家的妻子张治良拦住被告人顾德友。

关 键 词:被告人  被害人  认定  妻子  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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