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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在矿权市场建设中的收益协调问题
引用本文:
邵娜.中央与地方在矿权市场建设中的收益协调问题[J].重庆行政,2009(5).
作者姓名:
邵娜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
一、中央与地方的收益分配现状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相应地,中央政府成立国土资源部作为矿产资源在中央的管理机构,地方上设有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局作为中央垂直领导的机构,其编制与各级政府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职能机关,其重要的职能就是代表中央政府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重要表现就是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说,我们目前从制度上,已经实现了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管理。
关 键 词:
国家所有权
各级政府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中央与地方
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所有权
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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