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不还情形下的罪名确定——兼谈将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起诉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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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红兵.租车不还情形下的罪名确定——兼谈将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起诉的处理[J].人民司法,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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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红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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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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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点提示】在租车不还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取得他人车辆,是通过合同租赁之诈骗方法实现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他人车辆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取得车辆后因为一定的原因而拒不还车,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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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自诉案件 行为人 非法占有 侵占罪 被告人 告诉才处理 公诉案件 合同诈骗罪 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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