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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当班之际盗窃驻勤单位财务构成盗窃罪
引用本文:王晨.保安当班之际盗窃驻勤单位财务构成盗窃罪[J].法制与社会,2011(7):87-87.
作者姓名:王晨
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
摘    要: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侵犯财产权的案件已经是屡见不鲜了,而在众多的侵犯财产罪案件中,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又有着极为相似的特征。在实践中针对保安盗窃驻勤单位财务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即保安利用当班之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务以盗窃的方式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二是认为构成盗窃罪。即保安是保安服务公司的员工,由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其工作、工资问题,不是驻勤单位的员工,不存在职务之便之关系,所以其据为己有的不是本单位的财务,所以应当构成盗窃罪。本人认为保安构成盗窃罪。本文将从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区别以及保安与驻勤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几个方面分别加以分析。

关 键 词:财产权  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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