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合理性及价值取向——兼与《合同法》第51条相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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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齐玉洁.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合理性及价值取向——兼与《合同法》第51条相对比[J].法制与社会,20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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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齐玉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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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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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该法条不仅徒然增添合同无效的机会,而且与相关民法制度相抵牾,也不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应运而生,在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其第三条将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对无权处分理论构建和审判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比《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保障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体现了我国民法从保护静的安全到保护动的安全的价值取向;该条规定体现了极大的创造性和能动性,是我国民事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值得大力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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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司法解释 无权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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